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 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 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项目受理,一般情况下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贷款项目受理登记表》。
第六条 贷款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会议评审通过后,由责任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有关签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信贷业务部安排专人办理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责任人为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资料。
(二)由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定。
(三)责任人登记《贷款项目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的事项:需要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进行保险的,保险期限至少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在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共有人、担保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公司至少应有两人在现场。
(六〉法定代表人、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由责任人负责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及抵(质)押登记证件等须移交综合管理部单独重点管理。
第七章 担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借款必须落实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等。公司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担保人提供抵押物、质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借款人一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三条 采用信用保证措施的担保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连续3年(含当期)以上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人;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八章 利息收取和贷款发放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贷款利率的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利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0.9倍,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应确认贷款利率。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按合同约定督促借款人缴纳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由信贷业务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须将抵(质)押登记手续完备情况送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部、财务部、董事长(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在发放贷款时须要求项目责任人提供:
1.填写《转款申请单》报公司相关部门责任人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同意;
2.提供《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借款借据原件查验并提供以上合同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据。
财务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账号、户名、开户行,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