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4〕71号
【发文日期】 2014-09-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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