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泰安市环保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备注 |
1 |
东平县滨河新区化工园区 |
东平县滨河新区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 |
泰环审〔2018〕6号 |
201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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