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2017年将把未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职工大病保险,主要解决使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外贵重药品的费用负担问题,不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医疗保险处处长丛勤滋表示。
对于职工十分关注的补偿标准,《意见》提出,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足的市,也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途径筹集。每年职工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各市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
“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不需要职工个人再缴费。”丛勤滋说。
《意见》明确,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职工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记者 张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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